(1)初次办理的单位请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最早前三个月失业保险税收通用缴款单复印件、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复印件进行登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本单位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社保报停手续,随报随停。在办理停保手续时,请当场在办理的地方核对停保职工的参保信息,保证正确性。

  (3)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15天之内把职工的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科并进行办理失业备案,逾期不接受业务办理。(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

  (4)个人档案包括:①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原件;③职工历年来和本单位签定的所有劳动合同原件;④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2008年以后入保的养老和医疗为一个卡的,请将卡片复印件装入档案袋);

  注:①解除原因为辞职的,请将辞职报告原件装入档案袋;

  ②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解除劳动关系中第六、七、八、九条的,请将经济补偿协议书原件装入档案袋。

  (5)一个职工一个档案袋。

  (6)单位在移交失业人员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通知该职工先到单位所属城区社保办事处将本人的社保关系转成个体,再到失业保险科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7)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规定每月25日至月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结算时间,失业保险相关业务每月22日至月底停办(移交失业人员档案业务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