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628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规定,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
  1、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
  2、市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三倍(以人社、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规定(财税[2006]10号)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应在核定缴存基数后一个月内,将核定基数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20171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7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计算,2017年度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12元(单位、个人合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8元。
  四、调整办理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本通知后附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表一)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表二)电子文档,认真核对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据实填报。填妥的表格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市公积金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
  (二)部分企业可于元月份按照上年缴存基数报备,七月份再做缴存基数调整,单位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周期必须满十二个月。
  (三)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7115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办理缴存额调整。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1711日至2017228日。2017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六、本通知从201711日起执行